2015年1月9日 星期五

議長職責單純化 不要有第二位李全教

(論壇投稿)

李全教從當選議長至今,面對府會關係態度反覆,一面採高姿態對賴清德市長下馬威,一面卻強調保證府會和諧。臨時會遭抵制流會,賴清德拒進議會,李全教搏命豪賭以明志。筆者認為,這種前後反覆以「死」相脅的態度,加劇府會互斥與兩黨衝突,無法勝任議長一職。

李全教涉賄選已非第一次,早在2009年選國民黨中常委時,也因賄選遭到停權處分,不論黨內或黨外都有記錄在先,可謂「慣犯」。筆者以為,民主法治不是到廟口剁雞頭發毒誓,檢方起訴講求證據,更非李用性命相脅,就能自清。

「議長」到底有什麼魔力,真要花個上千萬來謀此大位,以往,無非是喬人事、工程配合款、土地徵收圍事,在「權」、「錢」裡上下其手,得利者不外乎是利益關係共構的黨羽們。 筆者認為,隨著民主政治透明化與法制化,議長應是議會程序的主持者,選民也不會認同「分贓」型的議長。

議長不應被賦予過多權力,讓其操縱權利,應減低誘因,職責單純透明化,回歸程序主持者。使地方政治生態朝向政黨政治化發展,否則難保不會再出現第二位李全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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